(2012)夏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二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烟,周二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夏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孟庆烟,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被执行人:周二振,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本院在执行孟庆烟与周二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7)东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守峰执行员 司贤坤执行员 刘虎敬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冯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