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仙执民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燕君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燕君,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君。委托代理人郑燕华。被执行人李波。申请执行人王燕君与被执行人李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时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燕君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无存款。因被执行人李波的工资已冻结,其财产(仙居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38号茗香园小区1-1117R1)等待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字第3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