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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成与王超、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王超,张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22号原告王成。被告王超。被告张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与被告王超、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宸瑞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