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成与王超、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王超,张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22号原告王成。被告王超。被告张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与被告王超、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宸瑞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