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邹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底稿(共1页)签发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拟稿单位:北宿法庭拟稿人:刘传生裁 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邹民初字第748号原告:吴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刘传生审判员张强人民陪审员范家法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李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