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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霞与被告张立春、贺跃文、宋允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张立春,贺跃文,宋允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02号原告张霞,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于滔,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于水,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张立春,男,原沈阳惠美好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经济开发区.被告贺跃文,男,原沈阳惠美好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宋允庆,男,原沈阳惠美好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张霞与被告张立春、贺跃文、宋允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雪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就原告张霞与沈阳惠美好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作出沈北劳人裁字[2011]8号裁决书,因双方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定已经生效。本院认为,因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书已包括原告张霞本次诉讼内容,故原告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霞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