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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二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薛军与史文战、常白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文战,常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174号执行申请人薛军,男。被执行人史文战,男。被执行人常白女,女。薛军与史文战、常白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军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于2012年5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0017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