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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执字第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付瑶瑶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付瑶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7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周骏,行长。被执行人:付瑶瑶,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身份证号码:×××682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付瑶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香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付瑶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透支款本金4296.50元、利息4.03元;二、被告付瑶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0年9月3日起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付瑶瑶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珠香法执字第7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冬梅审 判 员  黄 超代理审判员  莫应裕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符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