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97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崔某某,男,1969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顺平审 判 员 刘 灼代理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郝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