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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范国辉与郑文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国辉;郑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328-1号原告范国辉。被告郑文广。本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的(2012)景民一初字第3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刘博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