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范国辉与郑文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国辉;郑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328-1号原告范国辉。被告郑文广。本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的(2012)景民一初字第3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刘博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