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琅执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滁州市华锐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滁州市华锐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0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汤震,该行行长。被告:滁州市华锐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滁州市华锐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滁州市华锐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1)琅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78000元、利息(利息自1998年9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6.3525‰计算,在此期间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2740元,申请执行费1111元。下余案款78000元、利息(利息自1998年9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6.3525‰计算,在此期间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支付)及案件受理费274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王 苏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