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志凯与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凯,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张志凯,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和胜,男,无业。被告: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凯利,局长。委托代理人:何理,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凯与被告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凯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张志凯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志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