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浩与白世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浩,白世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613号原告付浩,男,1953年1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白世强,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付浩与被告白世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浩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中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退还原告付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