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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知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振发与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发,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35号原告王振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晓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海潮。被告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发与被告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发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发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陈 雁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