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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求立明与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求立明,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求立明。委托代理人叶进恒。被告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荣万。本院受理原告求立明诉被告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求立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求立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