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佛冈县大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县大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640号原告:佛冈县大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佛冈县迳头镇大村村高山村民小组。机构代码:76932641-3。法定代表人:熊炳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全喜,广东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号。机构代码:13020055-3。法定代表人:张秋;职务:总经理。原告佛冈县大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县大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利桂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