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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双马日用品厂与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双马日用品厂,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宁波双马日用品厂(普通合伙,组织机构代码:61021031-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街道仁久村。代表人:徐德荣,该单位董事长。被告: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83494-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中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双马日用品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双马日用品厂(普通合伙)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双马日用品厂(普通合伙)以被告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双马日用品厂(普通合伙)撤回对被告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被告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