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忠愉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白忠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平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忠愉,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建川,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忠愉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忠愉及其辩护人陈建川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4年2、3月份,何绍绪(已判刑)在公司没有任何资金的情况下,答应胡绍印、赵胡北(均已判刑)等人以香港泰康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信阳市平桥区政府洽谈浉河平桥区段首期综合治理开发项目。2004年6月3日,何绍绪、赵胡北、胡绍印等人持何绍绪的泰康国际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书》及该公司拥有4525万港币存款的银行《征信证明函》骗取平桥区政府的信任,与平桥区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总额高达2.5亿元人民币的《浉河平桥区首期综合治理开发项目投资合同书》。6月22日,何绍绪等人在注册资金分文未到位的情况下,先行注册成立了泰康(信阳)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副本,使用期限2004年6月22日至2004年9月21日。何绍绪自任董事长,赵胡北任总经理、副董事长,胡绍印任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被告人白忠愉任董事、财务总监等。2004年6月份公司成立不久,被告人白忠愉伙同何绍绪、赵胡北、胡绍印等人在没有履行能力、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对外宣称是外资企业,公司实力雄厚,骗取施工单位与之签订施工合同,交纳合同履约金,先后共骗取黄福祥、杜开国等34家施工单位198.45万元合同履约金。(二)、2003年5月,何绍绪等人以香港泰康国际有限公司名义与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签订开发济源市沁河景区的工程。何绍绪注册成立太康(济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白忠愉在明知何绍绪没有任何公司资产和投资能力的情况下,担任公司出纳。2003年12月至2004年8月,被告人白忠愉伙同何绍绪向外发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以收取合同履约金、报名费、图纸费的名义,先后骗取李府振、张培根等共计16.7万元。提供证据有被害人许后成、于保芬、张红霞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控诉书,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履约金收据,证人张金明、刘祥林、张贵明、徐伟华等人证言,泰康信阳城镇发展建设公司2004年7月—2005年6月帐目表,司法会计报告等,同案人何绍绪、赵胡北、胡绍印的供述,刑事判决书等。认为被告人白忠愉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白忠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辩称:两起事实中,均是何绍绪在公司成立后让其帮忙的,职务也是何绍绪任命的;2004年底就没有干了,任职期间未签过合同,未收过钱,也没分到钱。辩护人陈建川提出的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定性无异议,但指控数额特别巨大不准。白忠愉没有参与与平桥区政府洽谈签订合同;白忠愉被任命为董事、财务总监的职务,不是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只参与了孙保彦的合同的签订,骗取数额6万元,其余192.45万元与其无关。2、起诉书指控的济源市沁河景区诈骗属于单位犯罪,由负责人承担责任,白忠愉个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04年2、3月份,胡绍印(已判刑)从信阳市平桥区人大招商引资中得知信阳市平桥区有一个浉河治理工程项目,项目投资很大,胡绍印即和赵胡北(已判刑)联系,二人想争取工程,但他们既无资金,也没有资质。赵胡北、胡绍印便找来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的李葛西合伙,草拟各类技术资料,准备找合伙人,赵胡北知道何绍绪(已判刑)有一个香港泰康国际有限公司的手续,遂与胡绍印、李葛西一起到济源市找到何绍绪,想让何绍绪用他的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招牌以港商的名义出面把平桥区浉河治理工程项目谈下来。何绍绪明知自己的公司只是他购买的一套手续,没有任何资金,仍然答应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和港商的身份与政府洽谈。2004年6月3日,何绍绪、赵胡北、胡绍印等人利用何绍绪买来的香港泰康国际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书》及该公司拥有4525万港币存款的虚假银行《征信证明函》,骗取平桥区人民政府的信任,以香港泰康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平桥区区政府签订了投资总额高达2.5亿元人民币的《浉河平桥区段首期综合治理开发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由香港泰康国际有限公司独资2.5亿,并在合同签字生效后的30天内,出资1500万元,注册登记成立泰康(信阳)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注册成立后15日内进驻工地建设,半年内完成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的工程量。2004年6月22日,何绍绪等人在注册资金分文未到位的情况下,以申请资金延期到位的方式先行注册登记成立了泰康(信阳)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骗取营业执照副本,使用期限2004年6月22日至2004年9月21日。2004年8月,被告人白忠愉应何绍绪要求到该公司上班。何绍绪自任公司董事长,赵胡北任总经理、副董事长,胡绍印任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李葛西任董事、总工程师,白忠愉任董事、财务总监。公司下设七部一室,张金明、刘新德、胡绍虎(胡绍印的哥)、胡少正(胡绍印的弟)、胡松林(胡绍印的侄子)、李军、刘祥林等社会闲散无业人员分任各部部长。赵胡北、胡绍印要求公司职工入股,最低2000元,多者不限,共计吸收股金160133元(含部分实物入股)。2004年9月21日,1500万元注册资金仍分文没有到位,经再次申请,信阳市商务局批准该公司注册资金延期到2005年1月31日前到位,同意其更换营业执照,但何绍绪等人根本没有投资能力,该公司注册资金始终没能到位。2004年6月份公司成立不久,何绍绪、赵胡北、胡绍印等人就对外宣传称本公司是外资企业,实力雄厚、已有大额投资资金到位、工程马上开工且按月结算工程款不让工程队垫资等,骗取施工单位与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交纳合同履约金。赵胡北、胡绍印同李葛西等人在没有详细规划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要求一些签订合同的施工队施工,制造工程已经开工的假象,吸引更多的工程队来签合同。2004年8月4日,平桥区浉河治理工程指挥部通知香港泰康(信阳)城镇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不得私自签订合同,收取抵押金,但仍未能制止。2004年6月至2005年2、3月,香港泰康(信阳)城镇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签订施工合同为名,先后收取黄福祥30万元、杜开国4万元、蔡和林3万元、胡林祥10万元、韩成国10万元、陈实2万元、陶有琴3万元、杨家兴15万元、彭兆国5万元、黄开华3万元、孙保彦6万元(通过白忠愉介绍)、杨安1.8万元、胡振斌1万元、赵太友2万元、钟守权10万元、周国勇6万元、李军仁3万元、潢川开元公司3万元、胡宝亮2万元、许昌鸿业公司10万元、徐丛立1万元、陈世林9.5万元、王茂成2万元、付新建10万元、李平均6万元、张瑞玲3万元、彭建国20万元、岳阳工程队2万元等34家施工单位198.45万元合同履约金(不含早期退还的部分)。公司吸收的股金与收取的合同履约金用于个人挥霍及公司的运转和日常开支。2005年春节过后,白忠愉离开。2005年4月14日平桥区人民政府正式决定解除与香港泰康国际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犯何绍绪原供述:"泰康"公司是2001年春节花16万元从何继伟手中买下的,2002年底在深圳办的过户手续,注册资金1000万元。赵胡北和胡绍印找我时,我明确向他们表示不(向信阳)投钱,不管赔赚都要给我一些钱花花。成立泰康(信阳)公司时承诺投1000万是因为我要不表示投资,赵、胡这个项目就做不成,征信证明函是我香港朋友顾国强花钱从香港给我搞的假证明,因为注册公司需要银行的资信证明。赵、胡用我这个牌子是想空手套白狼,想弄到浉河开发治理这个项目。2004年6月与政府签订合同后立即着手成立公司,董事会是我和赵胡北、胡绍印三人商定的,公司委任通知是我起草签发的。白忠愉是我安排的人,实际被架空了。在公司基本是摆设。2004年8月份开工让工程队垫资,我认为100%不可能按时结算工程款,赵、胡坚持开工的。不知道收了多少履约金,履约金退了一部分,个别麻烦比较大的退了。没有项目总体规划,曾琼辉2004年12月拿过一部分,全部的详图没搞完。有一个简单的盈利方案,没有经过评审,没有施工分配方案,不具备对外发包工程的条件。2005年春节以后我换了手机卡与泰康(信阳)中断联系,是不辞而别。注册资金不到位,银行贷不下来款,二次招商也不可能搞,工程项目肯定搞不成。2、同案犯赵胡北原供述:2004年春节,胡绍印、喻凤成找到我,说信阳一个浉河治理项目与西安的项目一模一样,我提出找何绍绪,利用其泰康公司资质与平桥区人民政府签合同。我同胡绍印、李葛西到济源找何,我和胡知道何没钱,没打算让他投资,他是假港商,我是想工程接下来自己干,我让李葛西考察一下,估算一下效益,他写了个报告,估算投资2个多亿,三年后可获效益三个多亿,何看后说可行。何与政府协商,经三次洽谈,6月3日何以香港泰康公司名义与平桥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合同,何绍绪、胡绍印、我、李葛西四人商量测量浉河治理工程向外发包,按工程总造价3%收履约金,利用履约金引资和人员工资、办公开支,合同由我、胡、李三人签字生效。8月政府下达不许收履约金的通知,何说运作模式是公司的事,不是政府的事,停有十来天,又继续收,总共收有218万,退16万。没有具体的施工方案。向统计局报完成工程量1300万,实际只完成几十万。公司没钱,履约不了,泰康不可能完成工程,2.5个亿的工程是要硬打硬干的,(我们)是想钻政府的空子和法律的空子,在西安灞桥,我给南阳的陈老板干,他钻空子钻成了,西安和信阳不一样,西安你干200万的工程量,政府就拔200万的地,信阳政府要求我们注册资金到位,并且半年内完成5000万元的工程量,我们本来想在平桥学西安那样空手套白狼,由于这个规定我们就玩不成了。收履约金没想归还,没想这么远,都用在跑资金、公司运转。(不是收200万履约金后外逃)是想挣大钱,希望招来投资,后来政府不让开工也没有施工队再来交履约金,钱也就花空了。我们都没能力投资,签合同时就知道,也不能保证合同内容的履行。何、白忠愉、我、胡、李五个董事知道我们没有投资能力。工程队负责人想承包工程时,我对他们吹的可大,(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如何考察)不讲啥条件,只要拿钱就中,我们不查验资质,我们的目的就是收取履约金。我们当时想的大,想每人赚他一两千万,要只想那点钱,我们早跑了,我们想骗着工程队干,让工程队往里面投钱,能完成500万的工程,我们可以找政府讲原因,讲条件,疏通关系,我们有可能拿到部分土地,有了土地后,就可以用土地作抵押从银行贷款,通过这种方法我们逐步弄到更多的钱,到搞不下去的时候,我们可以跑掉。如果能引来资,泰康公司在三年内不可能完成2.5个亿的工程,天大的本事也完不成。与平桥政府谈项目、签合同以何为主,项目谈下来,签合同后,成立公司都是何筹划,是他拿出的管理模式,不过后来泰康(信阳)公司里,胡绍印不听他的了,是个挂名的董事长。平桥浉河项目是胡绍印介绍的,我和胡找何出面谈下来后,公司的实际管理运作是我和胡绍印、李葛西三个负责。退部分履约金原因:一是账上有钱;二是当时正是收履约金的高峰,怕不退钱影响公司声誉,影响收其他履约金,三是听说他们在信阳很有势力,不好惹。白忠愉是何绍绪带过来安排在公司的。3、曾琼辉证言:2004年8月到公司,10月正式任命为总工程师,公司有不详细的可行性报告,有盈利报告,没有准确的投入数字,不可信,没有施工详图,没测量,没钻探,我建议停工,组织请信阳水利设计院设计,10月开始勘测设计,12月报告出来,直到离开只弄出了整体项目大体的施工方案。我去之前,还没施工图就开始向外发包工程。2005年2月就断断续续到公司看看,5月就闲着没事。不具备开工条件,资金没到位,没有政府的开工批文。4、被告人白忠愉供述,2004年8月,何绍绪打电话让我到信阳的公司来,我来后何绍绪把我介绍给赵胡北、胡绍印,给我安排了职务是公司的董事、财务总监。实际我在公司什么也没管,每月公司给我500元工资。我通过济源的朋友联系了孙保彦,把他介绍给赵胡北,孙保彦交了60000元的保证金,直接交给财务上。我2005年过完春节就离开了。5、关于泰康(信阳)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分工任职的通知,证明何绍绪签发文件任命白忠愉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6、本院(2007)平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了何绍绪等人犯诈骗罪被判刑的情况。7、泰康公司2004年7月—2005年6月应付帐款明细表、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实收45家工程队履约金242.95万元,后退了10家,实收到履约金198.45万元。吸收公司职工入股股金16.0133万元。(二)2003年5月24日,何绍绪以香港泰康国际有限公司总裁的名义与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政府签订协议,开发济源市沁河景区的工程。2003年9月8日申请登记成立济源泰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9月17日,何绍绪通过郑州一投资公司在郑州市二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入1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9月25日核发济源市泰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照,注册资金为4000万元。9月18日,注册资金中的999950元被取走。2003年12月至2004年8月,何绍绪以济源泰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报名费、图纸费,先后骗取李府振27000元,胡艺才52000元,靳金旦38000元,亢志发28000元。后该公司注册资金始终没到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未履行,何绍绪等人逃离济源,2004年8月18日该公司被注销。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同案犯何绍绪原供述:2003年6、7月份,在济源成立了济源泰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是我,总经理曹守文,财务部经理白忠愉,共有十几个员工。2004年3、4月份开始向施工单位发包工程,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在实际收取过程没有什么标准,收取保证金和信阳一样交到财务室,收着用着,用于项目运转,我没规定可以从履约金中提成,我许可过谁联系来的施工队交保证金后,可以从财务上借钱。现不知道财务资料流失哪里了。我是2004年11月份离开济源的,是因为信阳平桥浉河治理项目。这个项目我没有资金,我是融资。我找了台湾百兴公司,最后没有做成。2、被害人李府振报案材料,证实济源泰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4月30日与济源泰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交保证金25000元,报名费8000元,全部交给白忠愉了。张培根询问笔录,证实2004年1月13日与何绍绪的济源泰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交公司会计20000元履约金。李府振提交的证明及收据,交济源泰康公司27000元。胡艺才陈述及收据,证实通过他人认识何绍绪,2003年8月13日交2000元买标书,9月25日与济源泰康公司签订合同,10月20日交纳了5万元合同履约金,原定11月20日进场开工,直到2004年底未开工。靳金旦报案材料及收据证实,经人介绍认识济源泰康公司总经理何绍绪,2003年12月22日经何绍绪要求交财务科8000元,算作工程议标、图纸费用,2004年1月2日交济源泰康公司3万元合同保证金并签订了合同,许诺2月份开工,后来一推再推一直未能施工。亢志发询问笔录及收据证实,2004年3月分三次交纳28000元,一直以资金不到位为由推迟开工时间。3、尹祥安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3月到济源泰康公司工作,公司对外发包施工合同,按工程造价1%左右比例收取保证金,签合同的人则按收取保证金的5%—30%提成,泰康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大多数没有开工,而少数开工的几个工程可能也没有支付完。4、高进轩证言,证实其是股东之一,但未实际出资,公司成立后,与外来工程队签订合同,按1%收履约保证金,由于何绍绪未引来资金,导致许多工程无法开工,公司又无法还工程队保证金。公司成立时并无注册资金,不知何绍绪从哪里搞来的。收取保证金均交公司财务,公司财务先有马英后由白绍绪负责。5、周观杰证言,证实其于2003年11月份到公司帮忙,办营业执照,后被何绍绪任命为公司监事,但很少参与实际工作。2004年8、9月公司未能引进资金,只是与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6、被告人白忠愉供述,我去济源的公司时,公司已在运转。我到公司不久,何绍绪让我接任出纳,就是有人交钱,我收钱开收据,支出是何绍绪签字我就付钱,每月何绍绪给我开500元工资。2004年8月离开的信阳。7、济源泰康旅游发展有限公验资报告。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济源泰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各工程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9、户籍证明,证实白忠愉出生于1963年6月28日。10、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9月20日,在洛阳涧西区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证据,虽然证明白忠愉在何绍绪开办的济源泰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任会计,收取工程队的保证金开具收据,但不能证明白忠愉与何绍绪共同预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在济源泰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工作及职务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辩称其只是打工领取工资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该起事实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忠愉伙同他人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共同故意,客观方面参与配合何绍绪、赵胡北、胡绍印等人与政府洽谈签订了投资合同,在注册资金分文未到位的情况下,即对外发包工程,骗取合同履约金、收取职工股金达20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和公司周转,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忠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事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忠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艳平人民陪审员 马 旭人民陪审员 潘明荣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陶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