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上海奇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奇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596号原告:上海奇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洪春。委托代理人:陈伟国。被告: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国培。委托代理人:马志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奇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奇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奇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奇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上海奇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章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