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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涛 涛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坤(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