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涛 涛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坤(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