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军与被告沈阳骆驼湘大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沈阳骆驼湘大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967号原告刘建军,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王延年,男,1948年9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沈阳骆驼湘大牧业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永红,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建军与被告沈阳骆驼湘大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雪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建军于2012年3月15日向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对原告进行工伤认定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鉴定结果给予工伤待遇,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工伤未经人社部门认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于是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认定工伤的唯一机构。人民法院受理工伤案件要以职工已认定工伤且经过伤残等级鉴定为前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军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