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成与徐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徐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50号原告:高成,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洁,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景,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诉被告徐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撤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高成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