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成与徐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徐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50号原告:高成,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洁,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景,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诉被告徐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撤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高成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