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汤海洲与陈淑香、赵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海洲,陈淑香,赵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283号原告汤海洲。委托代理人常忠山。被告陈淑香。被告赵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海洲诉被告陈淑香、赵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海洲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海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海洲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承担275.00元,退回原告275.00元。代理审判员 汤丹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金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