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赵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撤诉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