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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琅恢执字第0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文新与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新,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恢执字第00012-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新,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费业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0)琅民一初字第0121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0)滁民一终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房地产权利人为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滁州市琅琊路立业小区第1幢门面185号第一层自西向东第3间门面房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为陈文新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王 苏审判员 凌 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