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莱阳执字第7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修向明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向明,姜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754-3号申请执行人:修向明,农民。被执行人:姜风学,农民。本院于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莱阳执字第75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姜风学所有的鲁F×××××金龙小型客车车一辆。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姜风学所有的牌号为鲁FCP1**金龙小型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辛先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