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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汀执行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钟马进生、黎石金姓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马进生,黎石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汀执行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钟马进生,男,出生,汉族,住大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黎石金,男,出生,汉族,住大同,、被执行人丘逢祥,男,出生,汉族,住长汀县汀州镇东大街89号。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X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