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汀执行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钟马进生、黎石金姓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马进生,黎石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汀执行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钟马进生,男,出生,汉族,住大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黎石金,男,出生,汉族,住大同,、被执行人丘逢祥,男,出生,汉族,住长汀县汀州镇东大街89号。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X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