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成都永利鑫隆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酒都印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永利鑫隆酒业有限公司,四川酒都印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263号申请人成都永利鑫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66号306室。法定代表人张金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瑞,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酒都印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66号301-305室。法定代表人唐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案号:SHENDL2012061】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172796元的财��,并已由孟凡强(身份证号码××)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成都永利鑫隆酒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成都永利鑫隆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二、保全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成都永利鑫隆酒业有限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活光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胡征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