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告龙某某与唐治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848号原告龙某某,女,出生于1954年4月7日,汉族。被告唐某某,男,出生于1952年7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唐治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长 郑 仲审判员 文义才审判员 李富建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钟金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