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万春霞。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章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