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黎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黎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崔某某,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人,农民,现住原籍。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黎城县西仵乡人,农民,现住原籍。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2年5月9日以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慧玲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路秀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