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邓某新、邓某某与冀正清、李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书新,邓桂丽,冀正清,李峰,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57号原告:邓书新,男,194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邓丽,市民,系邓书新之女。原告:邓桂丽,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冀正清,曾用名计四青,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峰,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亮,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书新、邓桂丽诉被告冀正清、李峰、李亮土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书新、邓桂丽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冀正清、李峰、李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书新、邓桂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书新、邓桂丽撤回对被告冀正清、李峰、李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邓书新、邓桂丽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