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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邓某新、邓某某与冀正清、李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书新,邓桂丽,冀正清,李峰,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57号原告:邓书新,男,194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邓丽,市民,系邓书新之女。原告:邓桂丽,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冀正清,曾用名计四青,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峰,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亮,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书新、邓桂丽诉被告冀正清、李峰、李亮土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书新、邓桂丽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冀正清、李峰、李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书新、邓桂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书新、邓桂丽撤回对被告冀正清、李峰、李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邓书新、邓桂丽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