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徐顺与田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顺,田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176号原告:徐顺。被告:田大伟。原告徐顺诉被告田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墨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大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顺诉称:2010年12月4日被告田大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钱,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就是不付钱。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田大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4日,被告田大伟向原告徐顺借款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向徐顺借现金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借款人:田大伟.2010年12月4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还款,原告遂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田大伟在向原告徐顺借款并出具借条后,便负有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其未能偿还,显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大伟偿还原告徐顺借款9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大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墨 力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陈晨(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