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柞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柞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汪 波人民陪审员 丁仕凤人民陪审员 胡增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