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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柞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柞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汪 波人民陪审员  丁仕凤人民陪审员  胡增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