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余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6)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刑初字第7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1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2)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2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新富(已判刑)等人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杭州搪瓷品有限公司,采用翻围墙、爬窗的方式进入公司仓库内,窃得黄铜4斤、手套10余双。经鉴定,部分赃物价值人民币40元。2、同年2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新富等人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杭州箐楹纺织品有限公司,采用翻围墙、爬窗、撬锁的方式进入公司内,窃得保险箱1个、电脑1台(内含金穗卡及IP卡)、食用油3桶、苹果2箱。经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0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保险箱1个(价值人民币1020元)并已发还被害单位。3、同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新富等人到杭州市余杭区彭公杭州南方半挂车有限公司,采用翻围墙、撬锁的方式进入车间内,窃得电瓶10只,电缆线20米。经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38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另查明,2011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向杭州箐楹纺织品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3440元,向杭州南方半挂车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456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姚某、余某的证言;发票;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DNA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条、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同案人员李新富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退出违法所得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本院的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四百九十元,发还杭州搪瓷品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十元,发还杭州箐楹纺织品有限公司人民币六百三十元,发还杭州南方半挂车有限公司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夏敏诙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瓶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