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堡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建林、薛卫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建林、薛卫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堡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薛建林、薛卫宁。本院在审理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建林、薛卫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淑媛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