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吴堡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建林、薛卫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建林、薛卫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堡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薛建林、薛卫宁。本院在审理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建林、薛卫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淑媛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