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法执字第0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洛南法执字第00240-2号申请执行人尤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尤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了(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尤某某于2012年5月8日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小红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