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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法执字第0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洛南法执字第00240-2号申请执行人尤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尤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了(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尤某某于2012年5月8日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小红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