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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栖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栖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岩涛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林祝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