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紫法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丽英、徐向坚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丽英;徐向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二初字第79号(2012)河紫法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紫金县长安大道西25号。法定代表人游瑞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锡平,该社员工。被告张丽英,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徐向坚,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丽英、徐向英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2007年8月17日,被告张丽英因经营清洁公司缺少资金向原告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岭信用社贷款1820000元,被告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83#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作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利证明,约定贷款到期日为2010年8月17日,借期利率8.775‰。贷款到期后,原告同意被告张丽英办理贷款延期手续,约定贷款到期日延至2012年2月17日,约定展期利率10.53%,同时追加了被告徐向坚为被告张丽英1820000元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与徐向坚签订了《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时至今日,被告仍分文未付。为更好的维护金融秩序,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及对被告张丽英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张丽英欠原告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820000元、2012年4月11日前的利息855823.2元(以后利息以182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10.53%计算至偿清日止)。二、以上款项由被告张丽英分期偿还给原告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即2012年7月20日前偿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012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013年3月20日前偿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013年6月20日偿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013年9月20日前偿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013年12月2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三、原告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张丽英名下的坐落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83#的抵押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徐向坚对张丽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果被告张丽英未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欠款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211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590元,由被告张丽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