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王子敬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河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子敬,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初中文化,垦利县董集乡南范村农民,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藏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刑诉〔20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子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国林、殷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子敬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件,且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王子敬驾驶鲁E×××××号“雪佛兰”轿车,沿河口区河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3公里+2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黄某驾驶的鲁E×××××号农用三轮车相撞,致被害人黄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子敬弃车逃逸。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子敬主动到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投案。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子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子敬与被害人黄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子敬赔偿被害人黄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当庭过付8万元,余款17万元自2012年起于每年的11月3日前给付3万元,至付清为止),对方对被告人王子敬谅解,并书面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子敬在羁押期间表现较好。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子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王子敬的户籍信息,案件侦破情况说明,交条、收条,被害人黄某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鉴定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敬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子敬交通肇事后逃逸,对其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确有悔改表现。综上,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王子敬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子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高兴江审判员 袁延涛审判员 于晓艳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