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韩东风申请执行李占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东风,李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015号申请人韩东风,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占锋(又名李战锋),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东风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占锋清付其租赁费9547.17元,归还其租赁物:2米钢管12根、6米钢管9根、4米钢管3根、架板10块,扣件30个、接头3个,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占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占锋逾期仍未履行,且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韩东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占锋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0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韩东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占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