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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宏与被告崔宏梅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宏,崔宏梅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王伟宏,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崔宏梅,女,45岁,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宏与被告崔宏梅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伟宏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