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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杰军与银伟财、王西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张杰军,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姬家管委会。被执行人银伟财,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张卜乡。被执行人王西锋,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姬家管委会。申请执行人张杰军与被执行人银伟财、王西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杰军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西锋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杰军43000元,剩余款项张杰军表示放弃。现王西锋已付3000元,剩余40000元于2012年8月20日前付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王晓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