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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毛生权与董志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生权,董志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36号原告:毛生权,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志浩,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智军,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生权诉被告董志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生权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生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生权撤诉。本案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计273.50元,由毛生权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