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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法民初字第049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4970号原告:况力彬,男,汉族,1957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惠工路11号。负责人:达铁军,经理。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况力彬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况力彬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况力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况力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新星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