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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孟月与被告刘海涛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月,刘海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张孟月。被告刘海涛。案由:身体权纠纷原告张孟月与被告刘海涛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