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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锡林与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林,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陈锡林。委托代理人孙玄铉。被告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天生。委托代理人孙建萍。原告陈锡林与被告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26日,被告将其承建的“杭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工程3#保税物流仓库”钢结构工程的劳务安装分包给原告,并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协作合同》。合同规定:合同承包的安装劳务费预算为417908元,具体按实结算,在合同外增加的项目在决算中按合同单价给予追加,竣工结算后价款经双方确认,验收后付至决算总价的90%,余款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安装并经被告验收。2011年7月28日,被告在验收后按照合同内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签署了《外包劳务合同结算书》,确认合同内工程安装劳务费为503084元,加上2010年9月3日被告确认并签署的增加工程量《工程联系单》安装劳务费2630.40元,两项总计为505114.4元。依照合同规定,除10%抵作质保金的50511.44元外应付为454602.96元。但截止2011年3月止,被告共付款为250000元,余款一直拖欠未能依约履行,致使原告欠付安装工人的工资无法兑付。现被告企业因不良担保债务已造成停产停业,诸多债权人都因被告未能履行到期债务而提起诉讼,原告亦因急需兑付工人工资,多次催讨无果而不得已起诉。原告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上述劳务费204602.96元和承担违约赔偿的法律义务。鉴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商业信誉已丧失殆尽的事实情形,根据合同法第108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支付抵作质保金的劳务费50511.44元。现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建设工程安装劳务费255114.40元;2、被告支付其中的204602.96元从2011年7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日止,按年息6.1%计算的延期付款赔偿金(至2012年4月29日止暂为936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协作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萧山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该条款系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应属有效,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锡林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赵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