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蓬勃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蓬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8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蓬勃,男,1992年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陕西省礼泉县,农民。2011年12月4日被抓获,12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蓬勃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蓬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1时许,被告人郭蓬勃带领王准、王吉明、曹瑞(均另案处理)来到西安市高新区茶张村伺机抢劫,见被害人屈某1一人迎面走来,被告人郭蓬勃等四人遂上前拦阻,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屈某1财物,其中,被告人郭蓬勃和同案犯曹某对被害人屈某1拳打脚踢,遭遇被害人屈某1反抗时,同案犯王某2用砖头击打被害人屈某1头部,致被害人头部受伤。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屈某1乘机逃离并报警。被告人郭蓬勃等四人劫财未果逃离现场,后于2011年12月4日在西安市丈八六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蓬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屈某1的陈述;同案犯王某2、王某1、曹某的供述;被告人郭蓬勃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蓬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蓬勃对被害人屈某1实施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蓬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4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宏 军代理审判员 李 国 良代理审判员 栗德亮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