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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新忠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新忠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3号申请人陈新忠,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申请人陈新忠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新忠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申请人陈新忠负担人民币25元。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