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金辖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蒋照团与宣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丽琴,蒋照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丽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照团。上诉人宣丽琴因与被上诉人蒋照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虽然在义乌经商,但并不代表居住在义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因有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宣丽琴与被上诉人蒋照团因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域商位经营权资格转让而引起纠纷,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义乌市,故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宣丽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