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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梁灵俊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灵俊,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84号原告梁灵俊,女,汉族,农民,住陈仓区天王镇。被告张辉,男,汉族,农民,住陈仓区慕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灵俊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灵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权利,原告梁灵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灵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梁灵俊负担。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华 关注公众号“”